
中共四平市纪委 四平市监察局
关于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的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条 企业“宁静日”,是指企业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干扰的安宁、肃静的生产经营日,其企业是指四平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宁静日”是指每月的1日至25日。
第三条 “宁静日”期间,任何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一律严禁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活动;一律严禁进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活动;一律严禁违规组织办班、培训活动。因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安全监督等确需进入企业进行调查、检查,必须报市治软办审核、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宁静日”期间擅自进入企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有义务向治软办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