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
 

1、不准乱收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实行对企业收费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

    2、不准乱检查。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统一布置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案件调查需要外,未经同级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实施检查。

    3、不准乱处罚。凡未向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不准对企业实施处罚。必须处罚的,除情节和后果严重者外,原则上按规定的下线处罚。

    4、不准乱摊派。不得强行向企业指派各种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

    5、不准乱评比。未经省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行政机关和中介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和各种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

6、不准刁难企业。不准超越执法程序,随意进行封账、封户、扣人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业负担的要求。

7、不准强迫代理。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8、不准对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强迫实行招投标。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和国有按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等,不准强迫实行招投标。

9、不准滥用行政许可权。对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行增加条件和程序,不得要求企业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下属或指定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

10、不准推诿扯皮。凡涉及本部门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予以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凡涉及同级多个部门或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部门的,一律实行“首办负责制”。